| 2005年2月的一个下午,常州市戚墅堰区法院圆桌会议室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判决。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并没有站在被告席上,而是与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区妇联主席、团区委代表、辖区民警、原班主任老师等围坐在一张椭圆形会议桌旁,在一种充满人情关怀的环境下接受判决。这一别开生面的情景,就是常州市戚墅堰区检察院与区法院联手推出的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的“圆桌式”判决。 年仅16岁的被告人夏某,父母离异,退学在家,由于无事可做,便经常去网吧、游戏厅玩游戏,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在满足不了自己进网吧的欲望时,就产生了盗窃的念头,先后两次到邻居家窃得财物3000余元。公诉人、区妇联主席等参与圆桌判决的人员分别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平时表现、家庭教育状况,分析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心理及演变过程,语重心长地指出了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并根据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动机单纯、已退出所有赃款等情节,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出路。最后法庭判处被告人罚金3000元。这对被告人触动很大,他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重新做人,用自己的行动回报社会,回报亲人。被告人的父亲则感激涕零地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不辜负社会、政府对其孩子的关爱。 “圆桌式”判决是戚墅堰区检察院、法院为较好地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充分体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内容、方式和要求,而尝试的有利于对被告人教育的宣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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